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6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156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64號原告 趙清皪 法定代理人兼原告 陳思陸 原告 陳琪
林豐泉 呂惠豐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玲華 律師被告國防部代表人 嚴德發 (部長)訴訟代理人張靈秀複代理人 吳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564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所載:「106年12月19日辯論終結」,應更正為:「107年12月19日辯論終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玫君
法官侯志融法官羅月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書記官陳又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