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債務人 徐敬淵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徐秋雄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林玉惠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陳眉秀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徐敬淵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180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裁定書在卷足憑。再查,依債務人所提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
263號第119頁)與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98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載,除薪資所得外,債務人名下無其他財產;另查其未婚,故無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可資行使。綜上,依本件清算之程序,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劉玟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