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6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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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633號原告 林昱廷 被告 黃宥淩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吳俞玲法官呂俊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書記官李季鴻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 審金訴 字第 104 號(109.02.21)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 附民 字第 633 號裁定(109.09.08)【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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