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21號附民原告 吳來福
陳芸榛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孟桓 律師附民被告 林政雄 訴訟代理人 陳映青 律師附民被告欣德路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桂花 訴訟代理人 黃羽駿 律師
張名賢 律師上列被告林政雄因本院110年度交訴字第109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對上開被告提起請求連帶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洪士傑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耿慧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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