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90號聲請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 盧勁宇盧偉 之繼承人
盧建成 即盧偉之繼承人
盧小萍 即盧偉之繼承人兼上一人
監護人 詹彩雲 即盧偉之繼承人債務人 盧品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同法第114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被繼承人盧偉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盧品辰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7年8月20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2,96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7年8月16日。
(七)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八)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十)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債務人向抵押權人辦理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日依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息。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盧品辰,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盧品辰於民國107年8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460,000元,約定有利息,清償日期為民國137年8月21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10年12月2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新臺幣2,251,685元及利息等。而相對人即被繼承人盧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因其業已死亡,於民國111年3月21日因分割繼承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依法抵押權不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貸放餘額明細、催告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太平區樹孝段16384,425.42盧勁宇、盧建成、盧小萍、詹彩雲各40000分之29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2369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012層九層:62.44合計:62.44陽台:8.50盧勁宇、盧建成、盧小萍、詹彩雲各4分之1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九樓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7,753.8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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