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4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4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407號原告富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慶恩 被告 楊寬恩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2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楊寬恩被訴業務侵占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本院109年易字第219號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毛妍懿
法官林柏壽法官張瀞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書記官張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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