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4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4774號債權人 黃立鳳 債務人 邱仁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仁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及其計算方式(依聲請狀所載,本件借款係分期清償,若未有一期未付即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之約定,則僅得就已屆期部分為請求)。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為103年11月6日之依據(如無法釋明,請更正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
三、釋明請求利息之利率為何。
四、債務人邱仁豪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