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緝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緝字第29號原告 湯思源 被告 李建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7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7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院就上開刑事案件,已以本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7號及111年度金簡字第7號判決在案。本院審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江俊彥
法官何孟璁法官許芳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