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143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宋秀玲 相對人時代生活事業有限公司清算人 龔龍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㈡」中關於「相對人皇資公司」之記載(第2頁第28行),應更正為「相對人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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