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183號上訴人即被告亞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蘇怡 上訴人即被告 呂貴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光益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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