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895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秀鳳
楊天祥 被上訴人即原告 楊天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89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伍萬肆仟參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仟柒佰貳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書記官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