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787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龔月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趙春碧法官余仕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肅清煙毒條例販賣│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施用│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毒品│販賣麻醉藥品│毒品│施用麻醉藥品│├───────┼────────┼────────┼────────┼────────┤│宣告刑│有期徒刑十二年│有期徒刑五年六月│有期徒刑三年六月│有期徒刑六月│││││││├───────┼────────┼────────┼────────┼────────┤│犯罪日期│80年12月底起至│80年12月底起至│81年2月間起至│81年2月間起至││年月日│81.3.25│81.3.25│81.3.25│81.3.25│├───────┼────────┼────────┼────────┼────────┤│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81年偵字│臺中地檢81年偵字│臺中地檢81年偵字│臺中地檢81年偵字││關年度案號│第5949號等│第5949號等│第5949號等│第5949號等│├─┬─────┼────────┼────────┼────────┼────────┤│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1年上訴字第2640│81年上訴字第2640│81年上訴字第2640│81年上訴字第2640││實││號│號│號│號││審├─────┼────────┼────────┼────────┼────────┤││判決日期│82.6.29│82.6.29│82.6.29│82.6.29│├─┼─────┼────────┼────────┼────────┼────────┤││法院│臺中高分院│最高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81年上訴字第2640│82年台上字第6192│81年上訴字第2640│81年上訴字第2640││判││號│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82.6.29│82.11.18│82.6.29│82.6.29│││期│││││├─┴─────┼────────┼────────┼────────┼────────┤│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5│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第9│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條第1項│第13之1第2項第1│條第1項│第13條之1第2項第││││款││4款│├───────┼────────┼────────┼────────┼────────┤│合於96年罪犯減│不合│不合│合│合││刑條例│││││├───────┼────────┼────────┼────────┼────────┤│視為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十二年│有期徒刑五年六月│有期徒刑一年九月│有期徒刑三月│││││││││││││││││││├───────┼────────┼────────┼────────┼────────┤│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