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368號聲請人甲○○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書記官楊祖明┌────────────────────────────────────────────────────────────┐│支票附表:98年度司催字第36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黃冠凱彰化第一信用作社和│98年4月30日│2,200元│MA0九七四0六│移轉彰化地院││1││美分社│││一││├─┼─────────┼─────────┼───────────┼────────┼────────┼────────┤│00│傑立特實業有限公司京城銀行雙和分行│98年5月15日│9,630元│0000000│移轉板橋地院││2│ 洪藝玲 ││││││├─┼─────────┼─────────┼───────────┼────────┼────────┼────────┤│00│ 林麗玲 │華南銀行建成分行│98年4月30日│3,300元│AD五二五二二一│移轉士林地院││3│││││五││├─┼─────────┼─────────┼───────────┼────────┼────────┼────────┤│00│維良五金有限公司│新莊市農會│98年4月5日│1,540元│0000000│移轉板橋地院││4│││││││├─┼─────────┼─────────┼───────────┼────────┼────────┼────────┤│00│ 鍾明春華南銀行楊梅分行│98年4月10日│2,790元│AD0三0一四八│││5│││││一││└─┴─────────┴─────────┴───────────┴────────┴────────┴────────┘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2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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