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1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77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及因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伍月。
理由甲○○因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之宣告刑,依據「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前段之規定,視為減刑如附表編號2所示,而附表編號
1、2所示二罪合於數罪併罰規定,乃聲請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之宣告刑,及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視為減刑後之刑期,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前段、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梁堯銘法官廖柏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肅清煙毒條例│肅清煙毒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3年2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視為減刑後之刑期│不應減刑│有期徒刑1年7月│││││││├───────────┼──────────┼──────────┼──────────┤│犯罪日期│84.08.26至│83.12中旬起至│││年月日│84.9月初止│84.09.05止││├───────────┼──────────┼──────────┼──────────┤│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台中地檢│││年度案號│84年偵字第14926號│84年偵字第14926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5年上訴字第149號│85年上訴字第149號│││實├─────────┼──────────┼──────────┼──────────┤│審│判決日期│85.03.05│85.03.05││├─┼─────────┼──────────┼──────────┼──────────┤│確│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定├─────────┼──────────┼──────────┼──────────┤│判│案號│85年上訴字第149號│85年上訴字第14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5.03.05│85.03.05││├─┴─────────┼──────────┼──────────┼──────────┤│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不合│第2條第2項前段│││││││├───────────┼──────────┼──────────┼──────────┤│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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