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婷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415號、103年度執字第24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婷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胡婷婷因詐欺等數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胡婷婷所犯上開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附表:受刑人胡婷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101年3月1日││犯罪日期│100年11月中旬│101年2月中旬│至│││││101年3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9580號│第9580號│第9580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406│101年度上易字第1406│101年度上易字第1406││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1年12月25日│101年12月25日│101年12月25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406│101年度上易字第1406│101年度上易字第1406││判決││號│號│號││├────┼──────────┼──────────┼──────────┤││判決│101年12月25日│101年12月25日│101年12月25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1年04月10日│101年04月13日以後之│101年04月17日││││4月中旬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9580號│第9580號│第9580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406│101年度上易字第1406│101年度上易字第1406││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1年12月25日│101年12月25日│101年12月25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406│101年度上易字第1406│101年度上易字第1406││判決││號│號│號││├────┼──────────┼──────────┼──────────┤││判決│101年12月25日│101年12月25日│101年12月25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7│││├────────┼──────────┼──────────┼──────────┤││││││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年04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950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324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2月30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3243號││││判決││││││├────┼──────────┼──────────┼──────────┤││判決│103年01月27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