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水土保持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1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清和上列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斐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育錚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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