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交附民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79號原告 潘金珍 被告 翁嘉澤 上列被告翁嘉澤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審交易字第893號),經原告即告訴人潘金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上開過失傷害案件,固因告訴人即原告撤回告訴而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1件在卷可佐(見審交易卷第43頁),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宋恩同法官廖晉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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