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交附民字第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63號原告 蕭竹佐 被告 王永隆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62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呂政燁
法官倪霈棻法官歐陽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