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44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44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442號原告 方國平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臺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北市裁催字第22-AI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
二、補正起訴狀上之被告機關代表人之姓名 蘇福智 及住址(可同被告住址)。
三、起訴狀未有原告之簽名或蓋章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書記官梁華卿附錄法條行政訴訟法第58條、第105條、第236條、第107條、第237之5、237條之9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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