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0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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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036號上訴人欣芳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廷 上訴人 黃裕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03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玖萬壹仟捌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書記官賴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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