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713號
原告 蘇裔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震宇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書記官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