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246號上訴人即被告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法定代理人 吳正己 被上訴人即原告 宋雨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2,993元(140,123+12,87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勞工法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書記官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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