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施工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74號原告名烽金屬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麒林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施工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彪荃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517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6,5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7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書記官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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