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1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1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1915號債權人台北富達A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戴昆昌 非訟代理人 周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萬貫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之證明文件。
二、依聲請狀所載,本件債務人為區分所有權人之繼承人,請提出原區分所有權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完整之繼承系統表、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查明被繼承人繼承情形之法院函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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