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8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珮珊 代理人 陳志勇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書記官林瓐姍附件:
一、預納郵費新臺幣(下同)3,74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
10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1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10+1)×34×10=3740)。
二、聲請人自陳目前債務總金額為1,457,567元,請詳加說明目前為止其債務償還具體情形(請詳列金額、日期及償還對象等)?債務發生原因為何?有何支出之必要?是否仍具可變賣之價值?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有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另請聲請人詳加說明調解不成立之原因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聲請人提出更生清償方案(需含預擬每月還款金額、年限、預計總還款金額及其占總債務之成數等)。另應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若為存摺影本請提出完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若無亦請提出收入切結書等以資證明)。
五、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六、本件聲請提出日期為103年9月11日,請就更生聲請前2年內(101年9月11日至103年9月10日)之財產、收入(含政府補助及其他一切實質收入,若有領取則補助金額為若干)及必要支出列表說明其項目、金額及內容。其中有關聲請前2年內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七、請聲請人提出應分擔扶養義務人(即配偶)101年度起迄今之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及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八、聲請人應具體釋明現與何人同住?係基於何種法律關係居住於現址?若為租賃關係,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之完整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繳款證明文件,如承租人非聲請人本人,亦請說明其間之身分關係為何?
九、請聲請人提出聲請更生前5年內完整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
十、依聲請人所提更生聲請狀之自陳,目前任職於國泰人壽保險公司擔任保險業務員,每月薪資遭債權人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字第77052號執行命令聲請強制扣薪。請聲請人詳加說明每月薪資於強制扣薪前及強制扣薪後之數額,並提出在職證明及每月薪資轉帳帳戶存摺內頁影本為證。
十一、依聲請人所提更生聲請狀中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記載,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領有育兒津貼2,500元,惟聲請人並未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是以請聲請人就上開育兒津貼之領取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