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4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4449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暉電機有限公司、 王睿晹 、 李雅婷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永暉電機有限公司解散前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向本院民事庭查詢永暉電機有限公司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改列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全體董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李雅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