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160號原告 李政廣
李正雄 被告 葉武祥
羅世康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易字第95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
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葉武祥、羅世康被訴本院102年度易字第954號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104年4月7日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假執行之聲請因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劉淑玲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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