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2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馮文仙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繳納保證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他字第254號案件),因被告逃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馮文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二、經查,被告馮文仙前經檢察官於民國103年5月15日偵查中命其以新臺幣10,000元交保;被告於同日如數繳納保證金後,檢察官已將被告釋放;而被告於審判中經合法傳喚未到達,並經拘提無著,且其另案遭到通緝,尚未到案,顯見被告已經逃匿,應將原繳納之上述保證金沒入。
三、適用的法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尤開民法官梁智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惠婷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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