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0年度台聲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聲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聲字第四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四七八五號之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又判決在第三審確定者,對於該判決聲請再審,除以第三審法院之法官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五款之情形為原因者外,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同條第四百二十六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具狀聲請再審,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莊登照
法官洪明輝法官黃一鑫法官魏新和法官林秀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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