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0年度台聲字第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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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聲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聲請法官迴避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聲字第四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殺人未遂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駁回其聲請再審抗告之裁定(九十年度台抗字第三四八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聲請或聲明。本件聲請人因殺人未遂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狀聲請法官迴避,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炳煌
法官陳正庸法官吳信銘法官徐文亮法官林永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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