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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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盜匪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抗字第四一八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盜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駁回聲請具保停止覊押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八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因盜匪等案件,前經原審法院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覊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覊押。抗告人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在法官之調查之下,已露出曙光,因而請求能體恤被告全家大小之生活,准予具保停止覊押云云。惟查抗告人所涉犯盜匪罪,業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依強劫而強制性交罪判處無期徒刑在案(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一五號),抗告人不服提起上訴,該案於更審中,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執行覊押,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聲請具保之理由,並不能改變其覊押之原因,因認其覊押原因仍然存在,而駁回抗告人具保停止覊押之聲請,核無不合。抗告意旨並未具體指摘原裁定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徒憑己意就本案為實體上爭執其無強劫而強制性交之犯行,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董明霈
法官丁錦清法官林茂雄法官王居財法官張祺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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