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28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817號
原   告  羅裕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紘凱邱奕成 (即原告所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帳號之設立人)等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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