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174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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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741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9樓至11

            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瑞英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債 務 人  羅健駿羅健樺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法務部○○○○○○○之薪資債權,而第三人係位於嘉義縣,此有債權人聲請狀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冠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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