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167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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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6714號
聲 請 人 林秋香 住○○市○○區○○路000○0號
送達代收人 黃秀琴
住○○市○○區○○路000號
相 對 人 社團法人桃園市公共利益老人關懷協進會
設桃園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王欣文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如就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調債務人之所得,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南市新營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應由本院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