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29號聲請人 洪金秀 訴訟代理人 路世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司催字第126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書記官彭麗紅┌─────────────────────────────────────┐│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洪金秀│華南商業銀│96年4月5日│22,100元│SC0000000│││││行西三重分││││││││行│││││├───┼─────┼─────┼──────┼─────┼─────┼──┤│002│洪金秀│華南商業銀│96年5月5日│22,100元│SC0000000│││││行西三重分││││││││行│││││├───┼─────┼─────┼──────┼─────┼─────┼──┤│003│洪金秀│華南商業銀│96年6月5日│22,100元│SC0000000│││││行西三重分││││││││行│││││├───┼─────┼─────┼──────┼─────┼─────┼──┤│004│洪金秀│華南商業銀│96年7月5日│22,100元│SC0000000│││││行西三重分││││││││行│││││├───┼─────┼─────┼──────┼─────┼─────┼──┤│005│洪金秀│華南商業銀│96年8月5日│22,100元│SC0000000│││││行西三重分││││││││行│││││├───┼─────┼─────┼──────┼─────┼─────┼──┤│006│洪金秀│華南商業銀│96年9月5日│22,100元│SC0000000│││││行西三重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