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194號原告 蔡秀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 呂英顯林嘉祥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訴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提出訴訟代理人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
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
1項第2款亦有規定。本件依原告提出起訴狀所載,並未表明其請求之訴訟標的、原
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書記官黃曼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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