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2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愉斌具保人汪俊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林愉斌所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214號、99年執字第78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汪俊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汪俊廷前因被告林愉斌涉嫌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萬元,並於繳納現金後(刑保字第508號),將被告停止羈押。茲以該被告現已逃匿,爰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