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745號原告 吳筱妍 被告 李采蓁
林錫斌 宋秀蘭 許時桂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原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544號,嗣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39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而林錫斌、宋秀蘭、許時桂雖非本案被告,但原告指稱其為依民法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合先說明。查本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宗濡
法官陳莉妮法官李松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孟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