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016號聲請人 李文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韓寶賢李佳 伶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經核相對人之姓名為李佳「伶」,非李佳「玲」,請具狀更正相對人之姓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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