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00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文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4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文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文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於民國102年1月19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7月4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3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並迭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復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交簡上字第1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
2年度訴字第7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並與上揭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後,於
102年1月19日入監執行,刑滿日期原為103年9月1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20日後,其刑期終結日為103年8月2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7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該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昭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文儀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