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86號原告 張德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春琇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撤銷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38261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該執行事件債權人即被告聲請實現債權金額為據,經本院調閱執行卷審查後,其於民國104年6月10日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之債權本金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6萬5,94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66萬5,9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7,0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書記官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