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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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15號原告 黃成松 訴訟代理人黃昇被告 邱民雄
邱民乾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民雄等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3萬55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186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新台幣2萬11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用,逾期未繳納,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憲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書記官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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