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9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9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99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南生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4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南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南生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於民國100年7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7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87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經上訴後,由最高法院以10
0年度台上字第256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復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1年1月16日以100年度上易字第258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於101年5月31日以100年度訴字第1065號、100年度易字第447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共33罪)、2月(共2罪)、4月(共10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上開3案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55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5年6月確定,自100年7月21日入監執行,縮刑期滿日期為105年5月18日,復經法務部核准受刑人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年7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3年7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洪振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智皇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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