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5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5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564號原告 林千惠 訴訟代理人 王逸青 律師被告 張民生 上列被告因刑事妨害自由案件(本院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38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張民生被訴強制罪部分)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105年度易字第1389號被告張民生被訴強制罪部分(被告張民生所犯侵入住宅罪部分,經本院另以裁定移送民事庭),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高增泓法官黃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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