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2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敬彥選任辯護人張志新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105年度偵字第250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敬彥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案被告鄭敬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
105年11月29日起執行羈押。茲被告鄭敬彥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2月28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張凱鑫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玉華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