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1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琮勛上列被告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罪名欄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記載,應更正為「藥事法」。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罪名欄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記載,應為「藥事法」之誤繕,惟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之本旨,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怡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玟君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