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8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8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8484號債權人心想事成K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昭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淑娟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求利息百分之十之依據為何?㈡提出債權人心想事成K棟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為王昭月之相關文件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書記官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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