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0421號債權人丞威科技有限公司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大晟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張錫檳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①補正丞威科技有限公司、大晟精機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為何?②釋明債權人及債務人為何(究為一人或二人)?③債務人如為等二人,請補正對債務人張錫檳請求之
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④補正利息得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