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0523號債權人 王治忠 即國達水電工程行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第一村第七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國達水電工程行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②第一村第七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有無向主管機關報備?倘有,請提出報備之証明文件。
③如無報備,應釋明其具備非法人團體資格而具備訴訟當事人能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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