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97號聲請人即被告 許添琮 選任辯護人 陳呈雲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案件(105年度易字第165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為被告本人,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自屬合法。
三、本件被告前因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3款之加重竊盜罪,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加重竊盜犯行之虞,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於10
5年11月30日予以執行羈押。
四、經查:被告被訴加重竊盜之犯行,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部分犯行,並有相關證人之證述、現場照片及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鑑定書等可以佐證,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3款之加重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於短時間內為5件加重竊盜犯行,且均係攜帶兇器侵入建築物或住宅竊盜,竊得之現金及物品價值甚高,本院認為被告有反覆實施加重竊盜犯行之虞,且被告於偵查及本院訊問時否認部分犯行,就其所參與之情節避重就輕,且前有另案遭通緝之紀錄,本院認為被告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是前揭羈押之事由仍存在,非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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